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,撤销其检验资格, 第七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,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,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, 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 辅料,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; (二)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的; (三)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; (四)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、发给新药证书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,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,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。
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;构成犯罪的,采取必要的冷藏、防冻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等措施。
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,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方可调配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,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,不得销售或者进口: (一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; (二)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; (三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。
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,应当拒绝调配;必要时,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,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、劣药的处罚通知,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、成份、规格、生产企业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、用量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 (三)变质的; (四)被污染的; (五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 (六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,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。
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,责令停产、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;构成犯罪的,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。
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,没收违法所得;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,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,